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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行政诉讼律师: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前几天,有一位邻居咨询小崔。说自己的母亲被一位读研,而正准备考公务员的的学生给打成了轻伤。当地公安因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其家人也说不要影响了孩子的前途。那么大家都知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可受到刑事处罚,而刑事处罚,又是处罚中最严厉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个规定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意思:

      首先,并不是犯过罪的人都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而是要受到刑罚处罚。比如张三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为担心被判刑,主动停止犯罪,这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终张三被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但免予处罚。这种情况下,张三在理论上是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
      其次,即使是被宣告缓刑的人,也不能录用为公务员。如前所述,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但缓刑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而不是没受到处罚,因此仍然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最后,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受到刑罚处罚,就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前述规定并没有将犯罪限制为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哪怕是过失犯罪,只要受到刑罚处罚,就和公务员无缘了。
      此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应当被开除。

      我们希望,在录用公务员的时候,不但应当考察其能力,还应该考察其品行。对于因犯罪被判刑的人,更应当被拒之门外。

      而对于一位殴打年逾70老妪的高学历知识份子。其素质及品行明显与其学历不成正比,此种人如果混进我们国家公职人员的队伍,不知道日后还会生出什么祸端。对于此事,小崔会一直关注。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者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沈阳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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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8/29 阅读:10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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