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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婚姻律师教您 未给付孩子抚养费就不享有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

孩子归属于一方抚养的

另一方享有为孩子的探望权

那么问题来了

一方能否以另一方

未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视?

案件详情


 

原告郑某某和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争执。2017年12月5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告郑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60元。离婚后,告张某以原告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女儿进行探望。现原告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在这场以未给付抚养费为由

剥夺母亲探望权的争执中

法院会怎么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

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郑某某作为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且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因此,对原告郑某某的合理探望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郑某某的探望次数不应过于频繁,应该以叁个月探望一次为宜。



法官说法


探望权

指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非直接抚养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给付孩子抚养费是一种义务,探望权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

在本案中,原告郑某某不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不能作为被告张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作为抚养方的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支付的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对方探望女儿,变相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因此,原告郑某某要求的探望权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原告每叁个月到被告张某处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第三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9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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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8/1 阅读:4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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