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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劳动仲裁律师_入职登记不真实就可以随意开除员工吗?
 

原告邱丽梅于2014年2月9日至被告考门医药公司处工作,担任人事经理。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0元。原告入职时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在工作经历一栏中写明“2012年3月至 2013年11月在上海鹏越惊虹(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月薪12,000元,离职原因为公司资金断裂”,同时,原告在该表上签字确认“求职者本人确保以上填写各项均属事实,如不属实,求职者将被取消应聘资格或接受受雇后除名之处分”。

 

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案外人上海鹏越惊虹信息发展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11月期间,原告在案外人上海旭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8月25日,被告以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者基本诚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年8月28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未被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二、法院观点 

 

原告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关于上海鹏越惊虹信息发展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实际不符。原告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原告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求职者本人确保以上填写各项均属事实,如不属实,求职者将被取消应聘资格或接受受雇后除名之处分”,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笔者观点

 

入职登记表,主要作用在于以员工亲笔书写的方式固定员工信息,通常包括与公司决定录用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学历、工作履历、从业资格、培训经历、健康状况等。

 

从上述案例可知,正确设置《入职登记表》内容,可以为日常管理员工以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对优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入职登记表中如下三点“承诺”为最关键,同时沈阳律师也是这么认为的

 

1、虚假信息处罚承诺

 

如上述案例,对于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的员工,公司按照其承诺予以处罚得到了司法认可,大家可以参照该案例,在入职登记表中载明:“求职者本人确保以上填写各项均属事实,如不属实,求职者将被取消应聘资格或接受受雇后除名之处分”。

 

但“除名”的用词不够精确,也可以更加完善的表述为:“员工在本表提供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员工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大家应谨防做如下表述:“本人对入职登记表的上面登记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并保证我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或者“如有表述虚假,本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表述的问题在于,没有处罚措施或者处罚不明确,导致实际可操作性差,企业应着重注意。

 

2、送达地址承诺

 

企业与员工发生矛盾时,常发生企业无法送达处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情形,导致员工事后以企业没有送达处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使得企业陷入被动。实际上,这些可以通过科学设计入职登记表来避免。常见的表述如下:

 

“员工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员工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也可同时表述:“员工的通讯地址若发生变动的,必须在三日之日告知单位,否则,导致单位的法律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视为送达”。 

 

3、岗位职责知悉承诺

 

许多情况下,企业会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载明员工的岗位职责,该职责包括录用要求、工作内容、任务指标等等,可作为以后员工转正、胜任力考核、奖金计发依据,在与员工发生纠纷时,员工对岗位职责知悉的承诺,可作为企业强有力的证据。一般,会要求员工承诺:“本人对岗位职责中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理解,同意该岗位职责作为本人试用期考核、工作能力及绩效考核的依据。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本人岗位职责,本人保证配合并予以履行,否则,视为不服从公司管理,自愿接受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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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主要承办大案、要案,尤其在死刑复核、二审、再审,职务犯罪、涉黑、涉毒、集资诈骗、各类涉税、涉暴等刑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

日期:2017/12/28 阅读:8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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